在中国古代,男女婚姻嫁娶是头等大事,到了适婚年龄,则必要完成这件大事,律法也明文规定了男女适婚年龄。
但是,法条规定并不严格,对于男性来说,有时候:法制张没,未必奉行!对于女性来说,法律规定中,如果女子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嫁,那就是犯罪!
两性之间,为何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规定呢?
我国历来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说法,这句话直至今天仍然被套在了各个年轻人头上。这个“大”字究竟蕴含着多少的意思,它代表的年龄是多少,在历代,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现在,如果一个男人30岁还没有结婚,可能会被看成是晚婚,但放在中国古代,并不一定就是如此。
周朝开始,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子三十,女子二十,孔子有云:“三十而立”,大概是依据于此。当然,法条规定并不严格,对于权官贵戚来说,这更只是一纸废文了:
“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有兄伯邑考。故知人君早婚,所以重继嗣。”(《诗经序疏 召南 摽有梅》)君主早婚注重后代的继承,可平头百姓又哪来的皇位?
不过,男子三十,女子二十的法定结婚年龄却仅适用在三代,随着朝代变迁,嫁娶的年龄是越来越早。以汉朝前后,至魏晋时期为例,便可以看到这个历史时代的产物。
汉代,早婚的习俗已经渐渐形成。《论衡》:“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没,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汉代,男三十娶妻,女二十出嫁的规定早就被抛弃了。封建社会奉行的是多妻制,对男子而言,何时再娶不会固定下来,到了一定年龄,娶了一个,有条件之后还是可以再娶的。
相比而言,对女子出嫁年龄变得则是更加苛刻。女子出嫁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嫁到男家,除非被休,成了寡妇改嫁等,一般情况是不能再嫁的。又有汉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 不嫁, 五算”。法律中,如果女子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嫁,那就是犯罪!
以女性为例,汉代有了很多早婚事例。
- 女13岁出嫁:《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自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后入太子宫,时年十三。
- 女14岁嫁:《汉书·外戚传》: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
- 女15岁出嫁:《蔡中郎集·太傅安乐侯胡公夫人灵表》:年十有五,爰初来嫁。
- 女16岁出嫁 :《后汉书·和熹邓后传》:永元八年冬,入掖庭为贵人,时年十六。
- 女17岁出嫁:《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
到了魏晋,这个年龄有了进一步提早。《北史》记载:“女年不满十三以上,勿得以嫁。”又“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再根据一些史料,可以发现女子13、14岁嫁人的事例很多,拓跋耶律妻王氏、孝文昭后高氏13岁嫁人 ;文成后冯氏、孝文幽后冯氏、元洛神等14岁嫁人等等。
古代女子到了“笋年”,将发用替束起, 就表示成年, 可以出嫁。一般“笋年”用“登笋、既笋、逮笋、成笋、始笋”等表示,年龄基本在14-15岁左右。当然,早婚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魏晋时期国家没有统一政局更加动荡,战争损失了大量的人口;“五胡乱华”蛮夷的入侵使汉族统治者需要有人口上的优势;而豪强割据及荫户制度的推行,使得人口大量隐匿;经济的破坏使得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维持生产等等,这些因素之下迫使结婚年龄进一步提早。
婚姻本是大事。礼记记载:“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又曰: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艺文类聚》)婚礼是结合两个姓氏之间的美好之事,上来告慰祖宗,下来繁衍子孙,受到世人重视。嫁女的人家,三天不会灭蜡烛,要考虑女儿离家的痛苦;娶媳妇的人家三天不会奏乐,要考虑亲人的恩泽;这样三个月后,才能到庙里去拜见,称为“来媳妇”了。
人生大事当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境况,同时,作为社会产物,也应当看到社会环境加之在各个人身上的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