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用了8个条款(第十五至二是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1200余字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牵涉多个知识点,内容繁杂,不容易建立体系,更难以去准确的把握条文本身的含义。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践经验,从中提炼了五个问题,带你重新认识该项制度。
一、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区别吗
先说结论。其本意都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两者还是是有区别的,从该条例的罚则条款进行了区分更加佐证了这一点。
环境保护设施,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的机器设备、工程设施),而这一部分也正是环评验收的对象。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具体应查阅建设项目对应的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比如,厂区内外设置的绿化带等)
三、违反“三同时”制度不仅仅只有“未验先投”这一类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图示,可知“三同时”制度涵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投产使用多个阶段。我们常说的“未验先投”,只是其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关于违法后果的具体表述详见文后所附法条。
四、未验先投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法后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验先投”行为,法律实行双罚制,也即“在处罚单位的同时也处罚个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施行之初,曾有人认为这个法条(第二十三条)是递进关系,逾期不改正的才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是直接适用双罚,这正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
五、关于验收你要知道的四个事项
注意:(1)登记表项目不需要验收,也就不存在未验先投的问题;(2)不是所有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生产线、房屋等都要验收,验收只针对环境保护设施;(3)防治噪声污染的环保设施存在违法行为适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4)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需要调试或整改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此外,即便存在超期未完成验收,只要不投产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执法机关不能单凭此就对涉事企业进行罚款处罚。
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