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某个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后往往会被复议机关或法院基于两个理由被驳回,一个理由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第二个理由是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今天我们首先谈一下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在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需要参考《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其次,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如何认定上述行政相对人的 “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只有行政机关“当场作出”或者是“实际签收”或者“邮寄送达”或者是“公告送达”或者是“补充告知”或者是“证据材料证明”等情况下才能算是行政相对人 “知道”了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才能开始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内为一般规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超过六十日或者是小于六十日的,一定要遵照法律特别规定,也就说,若法律特别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再者,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中特别作出裁判主旨说明,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就是说可以适用复议期限最长1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