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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第二次婚姻迁入户口所需的步骤)

2024-11-12 09:30:28 100

根据第十三条,当公民迁移时,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缴销迁移证件。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释放机关证件等向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等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迁出登记。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依据第十三条,当公民迁移时,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地区需要在三天内,农村地区需要在十天内,本人或户主需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依据素材,如何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手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房屋所有权人需为同一人;

2. 房屋所有权人需在拟迁入地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 迁入人需在拟迁入地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4. 迁入人与房屋所有权人需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因此,办理迁入登记手续需要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然后才能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同时,迁入人还需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公民在迁移时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以凭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进行申报。办理迁入登记手续需要满足房屋所有权人需为同一人、需在拟迁入地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在拟迁入地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需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条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